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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遵化市蟠龙金属工艺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11 16:06 来源:网络

  2021年5月26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遵化市蟠龙金属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违法案源移交函,称该公司涉嫌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谋利活动。2021年5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一层展示厅的展示柜内发现“百年荣光银壶M”一个,现场提供了“百年荣光”礼盒一套。经现场查看该套“百年荣光”礼盒,未在产品、产品包装盒及产品资料中发现含有与“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标志。经了解,该公司生产的“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是针对建党100周年特别推出制作的,线上线下均有销售宣传,其中线上销售只在京东平台上该公司的银阔官方旗舰店进行,该银阔官方旗舰店的日常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产品宣传页面的美化等工作由唐山市蟠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蟠龙”)协助。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到“唐山蟠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烧水壶5件、泡茶壶3件。在“唐山蟠龙”的办公电脑上,通过遵化市蟠龙金属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的账号进入京东平台银阔官方旗舰店查看,发现“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宣传页面上含有“百年荣光庆祝建党100周年”等文字、图形组合标志。通过查询“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京东平台银阔官方旗舰店后台发现,截止2021年5月27日该系列产品销售量为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唐山蟠龙”的工作人员,将该款产品从京东平台银阔官方旗舰店下架。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于2021年4月23日在该公司的京东平台银阔官方旗舰店上线销售,宣传页含有与中宣部登记的特殊标志“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相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标志。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的行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5月27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及“唐山蟠龙”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3日,遵化市蟠龙金属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生产的“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在京东平台银阔官方旗舰店上线销售,其宣传页面含有与中宣部登记的特殊标志“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相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标志。该产品共计生产了15套,在其产品、产品包装盒及产品资料中未发现包含上述文字、图形组合标志,截止检查当日在京东平台销售量为0,故无侵权商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京东平台银阔官方旗舰店“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宣传页面中含有与中宣部登记的特殊标志“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相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标志的图片、京东平台银阔官方旗舰店后台“百年荣光”系列银制产品销量截图。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2项“从轻”适用情形的要求,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裁量从轻处罚。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帐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半岛体育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