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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301004):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5 来源:网络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半岛体育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及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述变更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修订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因新增条款或删减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将同步更新,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不在下列修订对比情况中列示,其他未涉及修订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嘉韶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戚兴华、陈曙光作为发起人,以浙江嘉 益保温容器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金 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7A。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嘉韶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戚兴华、陈曙光作为发起人,以浙江嘉 益保温容器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股而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7A。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温容器、不锈钢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家 用电器、金属工艺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 陶瓷制品、办公用品、金属制日用品的制 造、网上及实物现场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温容器、不锈钢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家 用电器、金属工艺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 陶瓷制品、办公用品、金属制日用品的研 发、制造、网上及实物现场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

  第四十三条 前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签订许可协议; (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的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份;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每一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 3 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 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公司知 识产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及 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任命事项;

  (十)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 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十一)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降 级、加减薪、奖惩与辞退; (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公司具体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决定科研 开发项目; (十四)提出对外投资、参股、设立或 撤销子公司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 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 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 公会会议合理确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 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 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总经理经总经 理办公会会议合理确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 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公司指定 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公司指定 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 公司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七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其他治理相关制度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